以“国宝是如何炼成的?”为题 以“国宝是如何炼成的?”为题

它山之石,介绍日本的文化财保护制度
围绕“国宝之所以是国宝”的各种讨论,是对国宝的认识过程;也是对中国文化艺术的再认识、再发现过程。
本文以介绍日本近现代国宝、文化财观念的最初发生、背景,有知之士为保护国宝文化财所做的种种努力、乃至影响社会,政府组织调查、介入,及各个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、规章制度等内容,参与这次中国国宝的讨论,为讨论提供一些多维向的思考。篇幅有限,只能择其大要。

日本关于国宝及重要文化财的理念,各种版本书的介绍稍有侧重不同,大体上是:集本民族材料、技术之精华所创造的,令人感动、能唤起那个时代人们的生活、信仰、文化特征、凝聚着思想文化结晶的作品,并具有学术高度、独特性及流传后世的价值。
为什么要指定国宝、文化财?是为了文化财的保护。小到美术、工艺品、大到寺院、城郭、建筑群。国宝、文化财的收藏保护(保管),需要大量的资金及专门的专家技术人员,所以,文化财的保护,必须由全社会(纳税人的资金)来承担,建立文化财保护制度,是文化财保护的根本保障。

日本国宝及重要文化财的认定
日本国宝及重要文化财的认定,是由文部科学省(相当于中国的文化旅游部)下设的“文化审议会”选出认定。该审议会由“国语、著作权、文化财、文化功劳者选考” 四个分会组成。另有“文化政策部会”、“美术品补偿制度部会”、“世界文化遗产、无形文化遗产部会”三个部会。各个分会、部会每年选择指定新的国宝及重要文化财,并由官府出告示颁布,广告天下。
国宝及重要文化财指定的选择过程:一般先由文部科学省的相关工作人员经过事先调查,提出报告,供文化审议会审核,最后由文部科学大臣签署,官府发告示公告社会。

日本国宝及重要文化财的种类
日本国宝及重要文化财的保护制度,是依据1950年国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文化财保护法律而制定,其种类有:(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第2条所记述)
有形物体文化财(主要有美术工艺品、建筑物两大类)
歌舞及由人的动作行为构成的无形文化财
显示生活、信仰,风俗习惯的民俗文化财
遗迹、庭园、稀少生物、矿物等纪念物
由不同地域、风土形成的生活、产业、文化景观
有历史景观价值的古街坊、建筑物
在大量的有形文化财中,选择优秀的作为重要文化财。这其中,以世界文化的视角,更为优秀、价值更高、无以类比的,被指定为国宝。
日本现有被指定为国宝级的文化财为1110件,重要文化财为12056件(截止期为2017.12.1)。美术工艺品分为绘画、雕刻、工艺、书迹、古书、考古、历史各类,其中绘画、雕刻、工艺品约占美术工艺品的70%。

近代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发端及背景
1897年明治政府颁布的“古社寺保存法” 是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发端。而它产生的背景,恰恰是古美术等文化财遭遇灾难的时候。
幕府政权后期,随着“尊王攘夷”思想的流行,历来“神佛习合”的宗教习俗一变为神佛分离,神社尊为“国家神道”而居佛寺之上。
1868年3月28日,政府颁发的对佛寺的限制措施,引发了全国各地“废佛毁释”事件的发生。1869年明治新政府的“版籍奉还”令发布后,封建的土地制度瓦解,佛教寺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,陷入了经营困难的不况境地。一些僧侣将寺院拥有的千年宝物、典籍古书、佛像佛具出买,以求生计,寺院堂宇近乎荒废,部分宝物甚至为外国人所购而流失海外。由此,1878年前后,各地纷纷自发地组织起了保寺护释活动。这些情况也引起了政府中的一些高官及社会贤达人士的关注。当时,作为明治政府“殖产兴业”政策的一部分,日本参加的纳也纳万国博览会,美术工艺品受到了广泛的好评,“美术”一词也因此而出,词义中包含了佛画、佛像等古美术品。(注1)万国博览会的好评,促进了日本美术工艺品生产的需求,而古代美术品是美术工艺品制作不可或缺的范本。

受雇于日本东京大学的美籍教师费诺罗萨,他对日本古美术的褒扬,及其积极地参与日本古美术工艺品的鉴赏,特别是《美术真说》的发表,也影响了政府内外的一批有识之士。在文明开国背景下,受西方文化制度影响,1881年建造的上野博物馆,目的之一就是收集陈列古美术宝物。1886年宫内省图书寮由帝国博物馆接管,1888年新任博物馆总长的九鬼隆一和美籍教师费诺罗萨一起,着手对全国的古美术宝物进行调查(宫内省内设立全国宝物取调局,调查物件达71076件),但只做了注册登记,未制定法律保护制度。

文化财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
中日甲午战争及随后高涨的民族情绪,为防止文化财的海外流失,日本各地请愿活动频发。1897年,第10届日本帝国议会通过了政府提出的“古寺保护法”。该法律第五条明文规定,被指定为国宝的物件,不能擅自处分、作抵押;不能作为卖买、赠与、交换或债物担保;禁止移动;古寺院建筑的维修由国家财政负担。“古寺保护法”是日本有关文化财保护最初的法律制度。
在激烈变动的日本近代社会,富裕阶层新旧交替,旧藩主变买宝物,使宝物去向不明,乃至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。为此,1929年制定了“国宝保存法”,把保护范围扩大为“国有、公有、私有的所有持宝者”。个人所持宝物也归入国宝指定范围,这样,有效地防止了国宝的流失。1933年又制定了“重要美术品保存法”,规定被指定为重要美术品的移动,需要得到文部大臣签署的许可,这也是为了防止文化财的海外流失。

日本战败后,公布了新宪法。东京、奈良的帝国博物馆合并为国立博物馆,管理也由宫内省移交文部科学省。1949年1月26日,有着一千数百年历史的法隆寺金堂壁画烧失,造成巨大而无法弥补的损失,制定新的文化财保护法再次提上了国会的议程。1950年新的文化财保护法制定。新法废除了 “国宝保存法”、“重要美术品保存法”、“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”,重新制定了按照“有形文化财”、“无形文化财”、“民俗文化财”、“史迹”、“纪念物”、“埋藏文化财”等分类的保护制度。对过去指定的国宝、重要文化财进行了重新审核,该法律制度一直延续至今。

日本近代在举国开放、脱亚入欧、学习西方的大潮流中,由古寺院、古美术工艺品逸散、破弃、流失而引发的民族自爱、自尊,东方情结等等,客观上催生了对东方、对本民族文化艺术的再认识。不管这种认识来源于精英们的欧美考察,还是民间自发的保护运动,或是借用西方的方法论对古代传统文化艺术的重新估评,客观上推动了政府与民间对文化财保护的认识。对破弃古物提出保护,就必须有保护的理由,这种理由又促动了文化精英们对日本的古代美术史、工艺建筑史等的研究。所以,日本的文化财、国宝概念形成之前,有一个“整理国故”的过程,这是一个系统的、以近代学术研究为背景的文化艺术寻源的认识过程,而其中与过去传统“宝物”概念的重要区别之一,就是以世界的视野来看待“宝物”独特性与民族性。

中华悠久的文明史,留传下数以千万计的艺术珍宝。从王朝到民间,从散失到汇聚,艺术品的收藏反复无常,但还是有其脉络线索可寻。重要的是在21世纪的今天,何为“宝物”的观念正在发生着变化。改革开放持续至今,留学海外的学者专家,及与外籍专家学者交流日益的增多,为中国的“国宝”选择,提供了很多新的视角,这也意味着中国的“国宝是如何炼成的?”这一诘问,已纳入世界的范围、世界的视野;一国、一民族或多民族的选择与人类共同、共通的命运共同体思想,都会对国宝的选择发生影响。


注1:1873年,明治政府参加维也纳万国博览会,有关参展物品(第22分类),按德语原文翻译的日文文件中,第一次使用“美术”一词。见北泽宪昭《》株式会社2005年7月31日新版第9页

注2:日文法律文本的中文翻译,文字选择及词语结构有特定的格式,本文只为文章使用便宜的意译方式,请读者注意。

注3:本文主要参考书,森本和男《》丸善出版株式会社2018年5月25日发行,吉田千鹤子《》株式会社吉川弘文馆2011年4月1日发行,北泽宪昭《》株式会社2005年7月31日新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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